本文转自:今晚报
近日,数名“驴友”擅自徒步进入江西百丈山未开发山区探险被困,经过救援人员18小时的艰难搜救才被安全救出。“驴友”最终承担了2万元救援费。笔者认为,由违规探险者承担救援费合理合法。
从情理上说,“驴友”因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需要救援,就应当为别人的出手帮助承担相应的费用。从法理上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旅游者在面临危险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同时也明确了旅游者在接受救助后需要承担的相应的责任,避免一些人滥用救助资源或者因自身不恰当的行为导致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
“驴友”因违规而买单救援费用,此前已有先例。2022年8月,有人独自在卧龙镇三道桥区域违规穿越保护区核心区后失联。有关单位立即安排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人员开展搜救工作。最终,该保护区管理局按照规定,对其违规穿越保护区核心区处以罚款5000元,并由其承担所有搜救费用。2024年7月底,4名游客前往新疆尼勒克县旅游,擅自闯入冰川无人区被困。该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第一时间启动救援,经过48小时艰难搜救,终于在冰川无人区域找到被困游客。最终4名游客支付了救援费用。
救援力量是公共资源,不能因某些个体的违规操作被肆意挥霍。让违规涉险者承担救援费,应成为社会共识。实施有偿救援,不仅仅是让那些违法违规的人得到警示、付出代价,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同时也能让有限的公共应急救援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